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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第四纪科学研究会章程

  (2004年8月16日制订,2018年5月4日第一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第四纪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for Quaternary Research,英文缩写:CHIQU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教育、科研和生产设计等部门,从事第四纪教育、科学研究和涉及第四纪的产业部门人员,以及有志于学习第四纪科学知识的青少年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第四纪科学研究的科技工作者,贯彻民主办会的原则,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指导下,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自由争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真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第四纪研究事业,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国际国内第四纪科学发展动向和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第四纪科学发展方向; 

  (二)接受国家委托,联系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若干年内中国第四纪科学发展规划; 

  (三)组织召开全国性第四纪学术会、专题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四)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举办高级讲座,培训第四纪专门人才;开展第四纪科学普及活动,为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服务; 

  (五)促进国内各有关部门对第四纪科学研究的协作,共同参与国际性对比工作,制定“规范”;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第四纪研究》等学术刊物和第四纪科普刊物; 

  (七)负责联系和参与国际第四纪研究联合会(INQUA)的活动,依法依规开拓我国同INQUA和其他相关国际学术机构的学术活动和国际交往,积极发展与国外第四 纪科研团体和科学家的友好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纪研究机构,第四纪教学部门中设有本会的专业委员会,或有本会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从事第四纪教学或科学研究,具有中高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大专院校和中学教师,在读的研究生,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工作者,愿意长期参与本会有关活动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和社会各界著名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可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可优先取得本会办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本会的工作,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业务; 

  (三)推荐和介绍会员入会;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触犯刑律者,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 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5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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