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5日制订;2019年3月8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4月25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总则
1.为弘扬刘东生院士的学术思想和开拓精神、激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地球科学基础研究中作出原创性学术成果,根据刘东生院士遗愿,设立“刘东生奖”。
2.“刘东生奖”由“中国第四纪科学研究会”承办。
3.“刘东生奖”奖励资金来源于“刘东生地球科学基金”,“刘东生地球科学基金”为非公募、非盈利专项基金。
第二条 奖项设置
1.“刘东生奖(Liu Tungsheng Prize)”面向全国,不设等级。
2.“刘东生奖”奖励在第四纪、新生代古生物、青藏高原、环境地质等学科领域作出创新性学术成果的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青年科学家(年龄不超过40周岁),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获奖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三条 评审组织
1.“刘东生奖”评审工作由“中国第四纪科学研究会”分支机构“刘东生地球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2.“刘东生地球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我国第四纪、新生代古生物、青藏高原、环境地质等学科领域的30余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5–7人,秘书1人;委员任期4年,每次换届轮换1/4左右;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第四纪科学研究会”秘书处承担。
第四条 受理方式
1.“刘东生奖”以自由申报方式受理,不向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
2.申报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书和申报表,并提供有关申报内容真实性与非涉密的自承诺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出具同意申报函。
第五条 评审机制
1.“中国第四纪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秘书处进行申报人信息和资格审查;
2.研究会“刘东生地球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所有申报人无关联关系的7位委员进行无记名排序评审;
3.研究会“刘东生地球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不含上述7位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审;
4.得票超过半数者为获奖候选人(若得半数以上票者超过3人,则按得票数取前3位为获奖候选人;若第3位得票数并列,则由全体委员投票表决第3位获奖候选人)。
第六条 争议处理
1.获奖候选人名单在研究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2.公示期内若有实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研究会秘书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在研究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七条 授奖
1.研究会秘书处在征得获奖人同意后在官方网站公布获奖人名单。
2.研究会向获奖人颁发证书和奖金(5万元)。
3.获奖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税金。
第八条 惩戒与撤销机制
1.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经调查认定后,视情节轻重予以惩戒或撤销处理。
2.情节较轻的,对获奖人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警告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收回奖金,取消其被提名为研究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资格,并通过研究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附则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第四纪科学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