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四纪科学研究会章程
(2004年8月16日制订;2018年11月5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1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第四纪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for Quaternary Research,英文缩写:CHIQU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教育、科研和生产设计等部门,从事第四纪教育、科学研究和涉及第四纪的产业部门人员,以及有志于学习第四纪科学知识的青少年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第四纪科学研究的科技工作者,贯彻民主办会的原则,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指导下,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自由争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真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第四纪研究事业,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国际国内第四纪科学发展动向和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第四纪科学发展方向;
(二)接受国家委托,联系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若干年内中国第四纪科学发展规划;
(三)组织召开全国性第四纪学术会、专题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四)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举办高级讲座,培训第四纪专门人才;开展第四纪科学普及活动,为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服务;
(五)促进国内各有关部门对第四纪科学研究的协作,共同参与国际性对比工作,制定“规范”;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第四纪研究》等学术刊物和第四纪科普刊物;
(七)负责联系和参与国际第四纪研究联合会(INQUA)的活动,依法依规开拓我国同INQUA和其他相关国际学术机构的学术活动和国际交往,积极发展与国外第四纪科研团体和科学家的友好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终身会员。
从事第四纪教学或科学研究,具有中高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大专院校和中学教师,在读的研究生,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工作者,愿意长期参与本会有关活动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和社会各界著名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终身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可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可优先取得本会办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本会的工作,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业务;
(三)推荐和介绍会员入会;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触犯刑律者,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16日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