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6日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国第四纪科学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中国第四纪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会员为个人终身会员,研究会向会员收取会员费;
2.会员费是研究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员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二、会员费收取
1.会员费收取标准为每人2000元(终身会员费);
2.会员费由会员一次性缴纳,并汇至研究会指定银行账户;
3.会员费收取后,研究会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三、会员费使用
会员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研究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主要事项如下:
1.资助举办全国第四纪学术大会;
2.资助举办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
3.资助研究会学术期刊出版发行;
4.举办研究会暑期培训班;
5.维护运行研究会网站;
6.研究会日常办公费用。
四、附则
1.会员费收取和使用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
2.本办法修改权归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
3.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第四纪科学研究会。